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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香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香民初字第45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生于1984年。被告:曹某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 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元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