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营民初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185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于南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