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民初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185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于南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