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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再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王XX与原审被告刘XX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XX,刘XX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再初字第6号原审原告王XX,女,汉族,1974年4月12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原审被告刘XX,男,汉族,1991年5月4日出生,暂住地河南省鹿邑县。原审原告王XX与原审被告刘XX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鹿民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鹿民监字第4号民事裁定再审该案,2015年3月10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作出(2015)周民抗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该案。由于启动再审程序重复,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4)鹿民监字第4-1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鹿民监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2014)鹿民监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已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长  李俊英审判员  闫滨江审判员  王亚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 蕾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