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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刘永豪与林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豪,林宗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628号原告刘永豪,男,汉族,1974年2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河北梅芳一村新村**号,身份证号码4407211974********。被告林宗杰,男,汉族,1974年12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春市松柏镇青山村委会安岗村**号,身份证号码4417221974********。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豪诉被告林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永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永豪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豪撤回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刘永豪负担。审判员  冯豪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嘉文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