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阳民初字第18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呼志军与石乃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志军,石乃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阳民初字第1837-1号原告呼志军,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石乃军,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呼志军与被告石乃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呼志军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石乃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呼志军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呼志军撤回对被告石乃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呼志军负担。审 判 长 王 莹审 判 员 张艳伟人民陪审员 孟凡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