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李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甲,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甲。法定代理人赵某乙。被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赵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1)四少民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某甲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于申请执行人赵某甲依据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四少民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尚未执行完结的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法经论审判员 黄莹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