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执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史元彬与成都奇迹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大业路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元彬,成都奇迹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大业路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锦江执字第1086号申请执行人史元彬,男,汉族,1963年8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成都奇迹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大业路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李剑。本院在执行史元彬与成都奇迹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大业路分公司(2015)锦江执字第1086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成都奇迹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大业路分公司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申请。审查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成民初字第1798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锦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5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海审 判 员 秦 萌代理审判员 唐 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弟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