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1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原告仇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1925号原告仇某某,女,汉族,居民。被告魏某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仇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仇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祥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纪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