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秀玉与梁清泽、蒲玉凤、李新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玉,梁清泽,蒲玉凤,李新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136号申请执行人:李秀玉,女,汉族,1946年9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梁清泽,男,汉族,1962年2月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蒲玉凤,女,汉族,1962年10月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李新兵,男,汉族,1971年11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乌证执字第000081号公证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公证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574000元、执行费8140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瓮立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