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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执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赵梓成、赵啟美与龙有清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梓成,赵啟美,龙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执字第138-1号申请执行人赵梓成,男,1996年1月1日生。申请执行人赵啟美,女,1963年9月24日生。被执行人龙有清,男,1967年4月15日生。申请执行人赵梓成、赵啟美与被执行人龙有清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富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梓成、赵啟美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53075.52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362元、申请执行费2196元,共计158633.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龙有清修建沼气池,富民县农村能源环境保护办公室需给付被执行人龙有清沼气补助款1056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富民县农村能源环境保护办公室需给付被执行人龙有清沼气补助款105600元,用于支付其欠申请人执行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光明审判员  刘郭华审判员  唐 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燕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