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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17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谢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1726-1号原告:谢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原告谢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杨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劲草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