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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佛山市昊龙机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龙勤光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曼菲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昊龙机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龙勤光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曼菲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21号原告:佛山市昊龙机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罗俊标。委托代理人:陈汉原,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穗姿,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佛山市龙勤光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龙三伟。委托代理人:温玉辉,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罗烨华,系公司员工。被告:上海曼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谭法。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昊龙机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7.38元(原告已预交1734.76元),由原告承担,对于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67.38元,自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卓新审 判 员  杨洁莹代理审判员  张娃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尹红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