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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文祥与孙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祥,孙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兖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王文祥。被执行人:孙滨。本院在执行王文祥诉孙滨,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和解且履行完毕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兖民初字第1715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全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