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文祥与孙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祥,孙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兖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王文祥。被执行人:孙滨。本院在执行王文祥诉孙滨,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和解且履行完毕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兖民初字第1715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全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