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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982号原告张某某,女,1990年8月15日生,汉族。被告信某某,男,1989年2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洪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新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