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2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上海鹏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高维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鹏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高维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2392号原告上海鹏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昌旺。委托代理人唐文华,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维。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鹏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维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鹏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鹏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汶审 判 员 卞奎人人民陪审员 朱亚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卜雯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