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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刑初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钟德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德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刑初字第1892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德和,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畲族,小学文化,务工,家住上杭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5]1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德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友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德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至11月间,被告人钟德和通过“一人扮演多个角色的方式”,以“给儿子女友治病”、“给过世妻子修坟”等为由,多次向被害人刘某1、刘某2、吴某“借款”,分别骗取被害人刘某1、刘某2、吴某5.87万元、3.76万元和3.07万元,共计12.7万元。本院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钟德和处扣押作案工具手机两部。上述事实,被告人钟德和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存款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电话缴费收据、记账单据、扣押物品清单及其照片,被害人刘某1、刘某2、吴某陈述,辨认现场笔录及其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德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德和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德和多次诈骗,社会危害较大,主观恶性较深,予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德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8年5月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钟德和退赔被害人刘碧云、刘雪望、吴海燕的经济损失分别为人民币5.87万元、3.76万元、3.07万元。三、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两部,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雁平审 判 员  施经营人民陪审员  林清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晓颖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