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委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与裴小芳、张玲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裴小芳,张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委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法定代表人连绍辉。被执行人裴小芳。被执行人张玲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西商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将被执行人裴小芳所有的位于德清县武康镇桂花城荷风苑3幢2单元604室房产(房产证号:德房权证武康镇3字第××号,土地证号:德清国用﹤2009﹥第001571**号)进行拍卖偿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裴小芳所有的位于德清县武康镇桂花城荷风苑3幢2单元604室房产(房产证号:德房权证武康镇3字第××号,土地证号:德清国用﹤2009﹥第001571**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施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孙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