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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执民字第5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东升、陈军平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东升,陈军平,芦红军,张金国,莫幼娣,尚文玉,王柳央,张丽杰,张文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5161-1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姚国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杰,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张东升,系慈溪市长河佳雨洁具厂业主,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陈军平,系慈溪市长河奥斯曼洁具厂业主,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芦红军,系慈溪市长河辉煌水暖配件厂业主,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张金国,系慈溪市长河柔雨塑料制品厂业主,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莫幼娣,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尚文玉,住慈溪市。被执行人王柳央,住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张丽杰,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张文荣,住慈溪市。因被执行人张东升、陈军平、芦红军、张金国、莫幼娣、尚文玉、王柳央、张丽杰、张文荣未按时履行本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的(2014)甬慈周商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尚欠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684241.09元利息、复利,并应承担诉讼费6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芦红军名下的位于慈溪市长河镇锦江名苑2号楼303室有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芦红军名下的位于慈溪市长河镇锦江名苑2号楼303室的房地产及车位(房产证号:20××24、20××25,土地使用权证号:慈国用2015第2215723号、慈国用2015第2215729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超(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