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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高民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兴与周兵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兴,周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民保字第69号原告王兴,男,生于1978年12月28日,汉族,居民。被告周兵,男,生于1974年10月10日,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与被告周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周兵所有的价值28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周兵所有的价值280000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