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立终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杨富兰不服行政不予受理裁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富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赤立终字第7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富兰,女,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上诉人杨富兰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5)松行立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赤峰市公安局在勘察交通事故现场时未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提取痕迹和物证,导致痕迹和物证灭失。并依据违法启动的鉴定程序作出的结论作出了赤公交认字(2014)第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赤峰市公安局上述违法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以赤峰市公安局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属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予以立案,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赤峰市公安局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进行现场勘察、提取痕迹和物证、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等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乔慧婷审判员 刘汉章审判员 吉 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