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黎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黎城县西仵乡东水洋村民委员会诉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城县西仵乡东水洋村民委员会,张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黎民初字第98号原告黎城县西仵乡东水洋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申方北,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韩晓波,山西鸿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51年3月12日,汉族,黎城县西仵乡东水洋村人,农民,住东水洋村。原告黎城县西仵乡东水洋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张某某于2003年经原告同意临时取得本村207国道边的168平方米土地用地权,双方未约定使用时间。事后张某某建起临时性房屋,从事经营活动。2014年原告决定收回被告使用土地,被告拒绝返还。经审查,本案争议土地使用者为张某甲,其于2006年已经过审批取得使用权。本院认为,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海军审判员 杨明伟审判员 张永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淑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