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异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陈纪海、陈上锋与徐登旺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纪海,陈上锋,徐登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异字第32号异议申请人:陈纪海。申请执行人:陈上锋。被执行人:徐登旺。异议申请人陈纪海提出的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在听证审查的过程中,异议申请人陈纪海于2015年5月25日以已经与被执行人徐登望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申请人陈纪海的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纪海撤回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池长该人民陪审员 金小虎人民陪审员 梁辉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吴新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