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执民字第1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丁世敏与蔡小玲、管珍珍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丁世敏,蔡小玲,管珍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1183-1号申请执行人:丁世敏。被执行人:蔡小玲。被执行人:管珍珍。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5)台黄执民字第1183号执���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蔡小玲所有的牌照号为浙J×××××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的过户手续,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该车以人民币25000元折抵归丁世敏所有,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冻结。经查,被执行人蔡小玲在本院除欠丁世敏款项外无其他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蔡小玲所有的牌照号为浙J×××××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的过户手续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蒋阳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灵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