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眉东执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支行与彭利全、赖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支行,彭利全,赖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3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支行。法定代表人袁平,行长。委托代理人雷波,四川贤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彭利全。被执行人赖霞。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彭利全、赖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标的为:偿还借款本金9678.67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俩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159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於国波执行员  彭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