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4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杨建民与陈志烽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民,陈志烽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4041号原告杨建民,男,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罗宇,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烽,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民与被告陈志烽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民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杨建民负担。审判员 江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琳婷(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