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民初字第1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宁夏新益加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漆亚军返还原物纠纷转程序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1065-1号原告宁夏新益加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朔方南街一品尚都B区26号楼A座营业房,组织机构代码证55419405-4,营业执照注册号640122200010927。法定代表人王钢城,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漆亚军,男,汉族,1975年9月5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高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宁夏新益加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漆亚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宁夏新益加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漆亚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适用程序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肖静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祁 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