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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5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梅与北京诚益源商贸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梅,北京诚益源商贸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5403号原告李梅,女,1953年4月6日出生。被告北京诚益源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号楼地下室。法定代表人刘健,经理。委托代理人葛山根,北京市东城区前门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李梅与被告北京诚益源商贸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伊然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梅、被告北京诚益源商贸中心之委托代理人葛山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自1981年到前门街道办事处下属三产工厂工作。1984年该厂被合并到前门皮件厂。2003年原告退休。2004年位于朝阳区劲松×区×楼×单元×号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原告,被告一直没有给原告缴纳供暖费。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自2004年11月15日至2015年3月15日采暖费共计人民币19869.45元。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本案中,李梅已退休,其主张北京诚益源商贸中心给付供暖费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其起诉应予驳回。另,李梅主张的2004年11月15日至2013年3月15日9个采暖季的供暖费,已被(2012)东民初字第100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李梅再次主张属重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伊 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媛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