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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2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罗志涛、赵静、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志涛,赵静,罗辉,吴建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25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志涛,无业。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静,无业。上诉人(原审被告)罗辉,无业。上列三名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婧,江苏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建萍,南京金城机械厂劳动服务公司退休职工。上诉人罗志涛、赵静、罗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4)秦民初字第5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罗志涛、赵静、罗辉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罗志涛、赵静、罗辉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志涛、赵静、罗辉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964元,减半收取1482元,由罗志涛、赵静、罗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海英审 判 员  钱发洪代理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查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