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三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三��字第00098号原告王某,男,住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被告乔某,女,住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郭明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樊婉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