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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三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三��字第00098号原告王某,男,住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被告乔某,女,住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郭明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樊婉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