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民初字第14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明与井明良、张惠芹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井明良,张惠芹,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1487-1号原告李明。被告井明良。被告张惠芹。被告XX。上列原、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5月22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息65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裁定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G×××××号轿车、鲁G×××××号客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原告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查封,冻结。逾期不申请,原查封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兴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