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恢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夏宏涛与罗伯连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宏涛,罗伯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恢字第00072号申请执行人夏宏涛,男,汉族。被执行人罗伯连,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夏宏涛与罗伯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09)户民初字第974号民事调解书及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下欠借款14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了申请执行人14000元,申请执行人对其余之款予以放弃,该案件已经执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户民初字第9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