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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伟、赵威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伟,赵威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梁风信,理事长。被执行人:冯伟。被执行人:赵威威。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冯伟、赵威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冯伟、赵威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2)衡民三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于2014年5月14日立案执行。现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执行申请属重复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向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迎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