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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执行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少宾与蔡君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少宾,蔡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行字第1178号申请执行人张少宾,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蔡君华,女,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民初字第2863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蔡君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君华自动履行义务并负担相应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张少宾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286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徐 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