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虞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郭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虞民初字第1236号原告郭某,女。被告高某,男。原告郭某因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2015年6月11日依法由审判员徐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阴历9月结婚,婚后共生育两女一子,由于原告与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现被告已经和原告分开多年,双方的共同财产只有家中的一处房子留给儿子结婚用。被告多年外出,不过问家庭和孩子的事情,对待家庭和孩子极度不负责任,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高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原告郭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2、闻集乡郭老家村委会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已分居四年。因被告高某缺席视为其对原告郭某的举证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身份证、户口本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且与本案有关联性,应予以采信,证据二闻集乡郭老家村委会证明没有负责人签字且未提交原件,形式不合法,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时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1990年阴历9月结婚婚后共生育两女一子,由于原告与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郭某与被告高某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生育三个孩子。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尚未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也未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郭某与被告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慧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