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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熊桂珍与王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桂珍,王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084号原告熊桂珍,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王琪,男,汉族,住址南京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桂珍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