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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胡志军与湖北省恒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军,湖北省恒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462号原告胡志军被告湖北省恒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告胡志军诉被告湖北省恒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胡志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志军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郭宏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