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执字第11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袁树升与庞利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树升,济南金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庞世珍,庞利国,窦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第1160-2号申请执行人袁树升,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济南金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法定代表人庞世珍,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庞世珍,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济南金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庞利国,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窦翠霞,女,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商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袁树升与济南金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庞世珍、庞利国、窦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该案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济南金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庞世珍、庞利国、窦翠霞的财产情况进行全面查控,已冻结被执行人庞利国持有的其所占济南金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49%的股权,此外暂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435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361元,在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袁树升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上述债权,再次申请亦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志勇审判员 马洪涛审判员 高 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振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