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民四初字第2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章民四初字第2064号原告吴某某,男,1978年1月3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被告刁某某,女,1981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小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