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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法民二初字第2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万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万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法民二初字第278-1号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文,该社风险资产管理部副经理。被告刘万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万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刘万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罗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胡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