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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三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姚胜利诉张利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胜利,张利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文民三初字第63号原告姚胜利,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娥、崔聚明,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利英,女,1971年3月7日出生。原告姚胜利诉被告张利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胜利委托代理人刘娥、被告张利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胜利诉称,2014年12月31日上午8、9点左右,在安阳市开发区紫竹苑小区大门口,被告张利英把原告借给孟志强的本田轿车(车牌号为豫AV81**)强行拖走,孟志强打电话告诉原告情况,原告拨打110报警,高新区派出所民警出警到现场后,告知原告该事属孟志强与被告之间的经济纠纷,不予立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V81**号本田轿车一辆;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张利英辩称,车是被告开走的,原告与孟志强合伙诈骗被告的。被告在安阳汽贸公司上班,原告与孟志强说通过被告按揭贷款买车的,被告个人先垫付的现金30万,被告已经在公安上报案;此外被告已经于2015年1月底2月初将车还给孟志强。经审理查明,原告与郑州新港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5日签订广汽本田汽车销售合同一份,价款为24.28万元,原告于2013年4月19日为该车办理了注册登记信息,车牌号为豫AV81**号,行驶证上登记所有人为原告姚胜利。被告于2014年12月31日将该车开走。上述事实,有原告姚胜利提交的车辆行驶证、汽车销售合同、机动车登记信息、完税凭证、工商银行还款明细、购车发票,被告张利英提交的交易明细、录音光盘以及原、被告陈述为证,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后,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原告提交的车辆行驶证显示原告为豫AV81**号小型轿车的所有权人,被告将该车开走的行为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原告车牌号为豫AV81**号小型轿车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与孟志强合伙诈骗,且已向公安报案,诉争车辆的实际车主为孟志强,且已将该车返还孟志强,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张利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姚胜利车牌号为豫AV81**号小型轿车一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利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建民审 判 员  祝 昉人民陪审员  王静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田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