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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源民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陈仁友诉王石卡、陈阿年民间借贷民事一审裁定书_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仁友,王石卡,陈阿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源民初字第493号原告陈仁友,男,现年30岁。被告王石卡,男,现年43岁。被告陈阿年,男,现年36岁。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陈仁友诉被告王石卡、陈阿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仁友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仁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仁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陈仁友负担。审判员  唐朝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贵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