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源民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陈仁友诉王石卡、陈阿年民间借贷民事一审裁定书_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仁友,王石卡,陈阿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源民初字第493号原告陈仁友,男,现年30岁。被告王石卡,男,现年43岁。被告陈阿年,男,现年36岁。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陈仁友诉被告王石卡、陈阿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仁友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仁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仁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陈仁友负担。审判员 唐朝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贵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