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楚某某与被申请人安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楚某某,安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保字第00041号申请人楚某某,男,201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城关镇芦庄村。法定代理人高某某,女,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城关镇芦庄村。委托代理人闫庆河,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某某,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通许县城关赵河村289号附2号。2015年5月12日12时许,被申请人安某某驾驶豫B868**号重型普通货车,沿城关镇芦庄村东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到“楚庆福家门口”时,与由路北向路南横过道路的行人楚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楚某某受伤。申请人楚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某某驾驶的豫B868**号重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楚某某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楚某某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安某某驾驶的豫B868**号重型普通货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安某某驾驶的豫B868**号重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红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