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广州启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启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5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启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丛云路***号****室。法定代表人:门玉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立东,广东云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荣加林,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徐成法,住江苏省建湖县。上诉人广州启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路快建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3)穗云法知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域名875.cn、域名shengyijie.net、域名tonglukuaijian.com、域名zhaoshangyi.com均由通路快建公司注册,注册时间分别为2004年12月14日、2009年3月3日、2011年8月15日和2009年1月10日。根据通路快建公司提交的(2013)沪东证经字第5583号公证书记载,主张其享有著作权的文章共12篇,其中,《通路快建5大招商创新成就招商外包超级航母》(刊发时间为2010年10月9日)注明的作者为张洪刚、《通路快建成为新型的渠道超级平台》(刊发时间为2010年10月9日)注明的作者为高翔、《通路快建的结果式招商模式造福中小企业》(刊发时间为2010年10月11日)注明的作者为叶向阳、《通路快建--招商低成本与增值型公司的开创者》(刊发时间为2010年9月6日)、《通路快建助推中小企业招商》(刊发时间为2010年10月9日)注明的作者为周春兵、《通路快建招商外包打通中小企业招商四大关键环节》(刊发时间为2010年10月11日)注明的作者为徐路,上述文章的作者(乙方)均与通路快建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关系合同,该合同第三十五条规定:“乙方在职期间,不论何时于甲方企划下或因职务上所获得之资料、研究成果及制作的所有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及智慧产权等,其相关权及利益均归甲方所有。”同时,上述6篇文章发表时,注明的作者与通路快建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均处于存续期间内。此外,通路快建公司于2011年12月14日在其“http://blog.zhaoshangyi.com”的招商易官方博客上刊登《揭示企业5倍速高盈利增长“新盈利模式”课堂举行》一文。新浪网、搜狐网、中国日报网、和讯网、慧聪服装网分别刊发了《通路快捷简介》、《生意街举办﹤我要赚钱﹥创业实战集训暨品牌项目解读会》(时间为2012年4月24日)、《通路快建与达晨创投等联合举办“资本与市场对接会”》(时间为2012年4月26日)、《通路快建林翰:打造中国最大的商机交易平台》(时间为2011年12月2日)、《林翰分享渠道建设经验》(时间为2011年4月5日)的有关通路快建公司的文章5篇,该5篇文章中并未注明作者。另外,网址为“http://www.875.cn/”的网站首页顶端左上角显示“生意街商机汇”字样,页面底端显示“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版权所有”,网站内有相关招商项目的图片和文字说明,标有“生意街www.875.cn”字样的水印标示。根据通路快建公司提交的(2013)沪东证经字第235号公证书记载,网址为“http://zskche.com/”的网站首页顶端左上角显示“招商快车”字样,页面底端记载“广州总部电话”、“传真”、“咨询热线”、“总公司地址”等信息。启泰公司在庭审中确认该网页上显示的上述内容为其公司的相关信息,但认为建立涉案网站的公司是其申请追加的博远公司。该网站“关于我们”页面上记载《招商快车简介将铸造辉煌的未来》文章的插图中显示:“招商快车广州启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字样;“招商案例”页面上显示其招商项目的图片若干;“新闻中心”的“公司新闻”页面先后记载《新盈利模型第一实战课堂报道》(刊发时间为2012年5月5日)一文,以及《招商快车5大招商创新成就招商外包超级航母》、《招商快车成为新型的渠道超级平台》、《招商快车的结果式招商模式造福中小企业》、《招商快车--招商低成本与增值型公司的开创者》、《招商快车助推中小企业招商》、《中国市场商机孵化与速配平台》、《招商按效果收费招商快车欲5年超越阿里巴巴》、《招商快车举办﹤我要赚钱﹥创业实战集训》、《招商快车举办“资本与市场对接会”》、《招商快车门育森:打造中国最大的商机交易平台》等10篇文章,上述10篇文章的刊发时间均为2012年5月13日。该网站中的11篇文章注明的作者均为“招商快车”,经比对,除公司名称外,上述文章与通路快建公司主张其享有著作权的文章内容基本一致。庭审中,通路快建公司表示其在本案中主张“http://zskche.com/”网站中刊登的文章构成侵权。根据通路快建公司提交的(2013)沪东证经字第1219号公证书记载,网址为“http://www.weisuper.com/”的网站首页顶端左上角记载“招商快车”字样,页面中部关于“招商快车公司简介”记载“招商快车是广州启泰管理有限公司旗下专门帮助企业迅速建立营销渠道的专业营销机构……”等内容,页面底端记载的“广州总部电话”、“总公司地址”等信息,与“http://zskche.com/”网站上记载的内容一致,为启泰公司的相关信息。该网站“新闻中心”的“公司新闻”页面记载《新盈利模型第一实战课堂报道》(刊发时间为2012年5月5日)一文以及《中国市场商机孵化与速配平台》、《CPS式创新营销外包》、《招商快车的结果式招商造福中小企业》、《招商快车打造中国最大的商机交易平台》、《招商快车成为新型的渠道超级平台》、《招商快车5大招商创新成就外包超级航母》、《招商快车招商外包打通中小企业招商四大关键环节》、《招商快车--招商低成本与增值型公司的开创者》、《门育森分享渠道建设经验》、《招商按效果收费招商快车欲5年超越阿里巴巴》、《招商快车举办﹤我要赚钱﹥创业实战集训》等11篇文章,上述文章的刊发时间均为2012年5月13日。该网站中的12篇文章均未显示作者及来源,经比对,除公司名称外,上述文章均与通路快建公司主张其享有著作权的文章内容基本一致。庭审中,通路快建公司表示其在本案中主张“http://www.weisuper.com/”网站中刊登的文章构成侵权。经庭审质证,启泰公司认为该网站与其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委托其进行宣传且无法查询到该网站的域名登记主。根据通路快建公司提交的(2013)沪东证经字第1220号公证书记载,网址为“http://www.cy5.com/”的网站首先顶端左上角记载“淘金创业网”字样,页面底端记载“传真”和“地址”等信息,与“http://zskche.com/”网站上记载的内容一致,为启泰公司的相关信息。该网站有相关招商项目的图片和文字说明,其中图片上均标有“生意街www.875.cn”字样的水印标示。庭审中,通路快建公司表示其在本案中主张启泰公司实际经营的“http://www.cy5.com/”网站的外观、布局、链接的项目页面设计以及图片均与通路快建公司的“875.cn”生意街商机汇网站是一致的,构成侵权。启泰公司确认“淘金创业网”为其合作伙伴,但该网站的开办方和域名登记方均并非被告。通路快建公司主张启泰公司应赔偿经济损失99万元,并提交了百度推广服务框架合同、百度推广技术服务费发票、“通路快建”和“生意街”品牌咨询工作合同、品牌推广发票、为网站建设、软文编辑、项目广告设计策划及推广团队人员成本费用等证据予以证实;通路快建公司主张启泰公司应赔偿其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2万元,并提交了公证费发票三张(金额分别为6000元、2000元和1000元)、信息检索复印费票据(金额为20.6元)、交通费发票(金额共计为259元)、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金额共计为4600元)、住宿费发票(金额为1680元)等证据予以证实。诉讼中,启泰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工信部和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查询结果,显示通路快建公司开办的网址为”www.shengyijie.com”和“www.875.cn”的生意街网站的审核时间为2013年2月27日;2.启泰公司与广州博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远公司)签订的外包合同、博远公司企业注册基本资料和工信部查询结果,拟证明“www.zskche.cn”网站的开办方为博远公司。3.启泰公司的工商注册查询信息,拟证明启泰公司成立在先,通路快建公司并非其所称的知名企业。另查,通路快建公司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188号9幢301室,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为2009年5月12日,注册资本为4380490元,经营范围为以服务外包的方式从事数据处理服务、网络管理软件技术服务、网络技术研发、网页设计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营销策划、广告代理、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等。启泰公司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丛云路816号A505室,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为2009年2月24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信息咨询;企业形象设计;市场调研;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产品展示设计等。以上事实,有公证书、合同、发票、企业注册基本资料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本案中,根据(2013)沪东证经字第5583号公证书的记载,《通路快建5大招商创新成就招商外包超级航母》、《通路快建成为新型的渠道超级平台》、《通路快建的结果式招商模式造福中小企业》、《通路快建--招商低成本与增值型公司的开创者》、《通路快建助推中小企业招商》、《通路快建招商外包打通中小企业招商四大关键环节》等6篇文章均注明作者姓名,上述各作者均与通路快建公司签订劳动关系合同,且上述作品发表时,双方的劳动关系仍处于存续期间。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上述作者在职期间,在通路快建公司企划下或因职务上所获得之资料、研究成果及制作的所有权、著作权等相关权益均归通路快建公司所有。上述6篇文章均是各作者在履行职责期间内完成,涉及的是通路快建公司经营模式、取得成果等内容,相关资料需从通路快建公司处取得,故可以认定通路快建公司享有上述6篇文章的著作权。此外,在网址“http://blog.zhaoshangyi.com”上刊登的《揭示企业5倍速高盈利增长“新盈利模式”课堂举行》一文虽未注明作者,但根据域名注册查询结果显示,该博客是由通路快建公司注册的招商易官方博客,且该文章的内容均涉及通路快建公司,可以视为该文章是由通路快建公司创作的,故该院认定通路快建公司享有该文章的著作权。举证期限内,启泰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通路快建公司并非上述文章的作者,故对启泰公司关于通路快建公司不享有上述7篇文章著作权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另外,该公证书记载的《通路快捷简介》、《生意街举办﹤我要赚钱﹥创业实战集训暨品牌项目解读会》、《通路快建与达晨创投等联合举办“资本与市场对接会”》、《通路快建林翰:打造中国最大的商机交易平台》、《林翰分享渠道建设经验》等5篇文章虽然均涉及通路快建公司的内容,但上述文章均未注明作者,且是在相关网站上刊登的媒体采访和报道,无法认定上述5篇文章的作者为通路快建公司或其员工,故通路快建公司认为其对上述5篇文章亦享有著作权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根据域名注册查询结果,“http://www.875.cn/”生意街商机汇网站是由通路快建公司注册的,其该网站页面底端标注有“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版权所有”的字样,相关项目设计页面及图片上标示有“生意街www.875.cn”字样的水印标示。通路快建公司主张其享有该网站的外观、布局、链接的项目页面设计以及图片的著作权,但该院认为,网站的外观和布局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故该院仅认定通路快建公司对该网站的项目页面设计及图片享有著作权。关于启泰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通路快建公司享有的著作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经比对,除公司名称外,网址为“http://zskche.com/”的网站上刊登的《新盈利模型第一实战课堂报道》、《招商快车5大招商创新成就招商外包超级航母》、《招商快车成为新型的渠道超级平台》、《招商快车的结果式招商模式造福中小企业》、《招商快车--招商低成本与增值型公司的开创者》、《招商快车助推中小企业招商》的6篇文章以及网址为“http://www.weisuper.com/”的网站上刊登的《新盈利模型第一实战课堂报道》、《招商快车的结果式招商造福中小企业》、《招商快车成为新型的渠道超级平台》、《招商快车5大招商创新成就外包超级航母》、《招商快车招商外包打通中小企业招商四大关键环节》、《招商快车--招商低成本与增值型公司的开创者》的6篇文章,与通路快建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文章内容基本一致。另外,网址为“http://www.cy5.com/”的网站上的项目设计页面及图片均标示有“生意街www.875.cn”字样的水印标示,可以认定上述项目设计页面及图片的著作权均为通路快建公司享有。虽然启泰公司抗辩称上述三个网站并非其所有,并提供了工信部域名查询结果和网站制作外包合同,拟证明“http://zskche.com/”网站的开办方为博远公司。但根据该查询结果显示,博远公司注册的网站首页网址为“http://zskche.cn”,与涉案网站首页网址并不一致,且启泰公司当庭确认上述网站页面显示的“广州总部电话”、“传真”、“咨询热线”、“总公司地址”等信息均为其公司的相关信息,且“http://zskche.com/”网站“关于我们”页面上《招商快车简介将铸造辉煌的未来》一文的插图中显示有“招商快车广州启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字样。综上,可以认定上述三个网站的实际经营者或者受益人为启泰公司。故对启泰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该院不予采纳。综上,启泰公司在其实际经营或受益的网站上刊登和使用了通路快建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文章及图片,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刊登的文章和使用的图片经过通路快建公司的许可,侵犯了通路快建公司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启泰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本案中,通路快建公司主张启泰公司抄袭了通路快建公司的媒体采访报道和成功案例,并更换为启泰公司的名称,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该院认为,通路快建公司与启泰公司属于提供企业管理信息咨询、营销策划等方面服务的同业竞争者,启泰公司在其实际经营或受益的网站上,将关于通路快建公司的媒体采访报道和成功案例作为启泰公司自己的文章和成功案例进行刊登和使用,使他人误以为媒体采访报道的内容和成功案例均系启泰公司所为,启泰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公众及同业者构成了虚假宣传,对通路快建公司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通路快建公司主张要求启泰公司向其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该院认为,赔礼道歉是针对人身权的损害而承担的侵权责任,而本案属于侵犯财产权纠纷,故该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通路快建公司主张要求启泰公司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该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通路快建公司主张启泰公司应赔偿其经济损失99万元和合理费用2万元。关于合理费用,通路快建公司主张的公证费、信息检索复印费等费用有相关票据予以证实,该院予以支持;此外,通路快建公司为本案诉讼必将产生一定的交通费和住宿费,故对上述费用的合理部分,该院酌情予以支持。举证期限内,因通路快建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其因启泰公司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受损失及启泰公司的获利情况,故该院综合考虑本案涉案作品创作难度、通路快建公司的知名度、启泰公司的过错程度及其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启泰公司应赔偿数额通路快建公司200000元(含合理支出费用)。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一、广州启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享有的著作权,以及进行虚假宣传、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将侵权作品以及虚假宣传的内容从其网站上(www.zskche.com,www.weisuper.com,www.cy5.com)删除;二、广州启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含合理费用);三、驳回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890元,由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负担11612元,由广州启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278元。启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涉案的三个网站的实际经营者或受益者是上诉人;2、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涉案的6篇文章的版权为被上诉人所有;3、原审认定不正当竞争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原审认定启泰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三、一审法院判决启泰公司赔偿数额过高。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通路快建公司辩称:启泰公司的网站侵害了该公司的著作权,启泰公司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侵权行为造成巨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启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双方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网址为“http://zskche.com/”的网站在“公司新闻”栏目,名为“招商快车成为新型的渠道超级平台”的文章中介绍“招商快车”是由广州启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创新项目。网址为“http://www.weisuper.com/”的网站在“公司新闻”栏目下亦有一篇名为“招商快车成为新型的渠道超级平台”的文章,称“招商快车”是由广州启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创新项目。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启泰公司的上诉请求,本案双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一、涉案三个网站的实际经营者或受益者是否是启泰公司;二、涉案的6篇文章的著作权是否为通路快建公司所有;三、启泰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四、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一、关于涉案三个网站的实际经营者或受益者是否是启泰公司的问题。网址为“http://zskche.com/”的网站及网址为“http://www.weisuper.com/”的网站在首页左上角显著位置均显示“招商快车”字样,在公司新闻栏目下宣称“招商快车”是由广州启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创新项目。且两网站上记载的“广州总部电话”、“传真”、“咨询热线”、“总公司地址”等信息均与启泰公司的相关信息一致。网址为“http://www.cy5.com/”的网站左上角显示“淘金创业网”字样,启泰公司在一审庭审中确认“淘金创业网”是其合作伙伴,而该网站页面底端记载“传真”和“地址”等信息均为启泰公司的相关信息。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上述三个网站的实际经营者或者受益人为启泰公司并无不当。启泰公司上诉称其不是上述三个网站的实际经营者或者受益人,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涉案6篇文章的著作权是否为通路快建公司所有的问题。经审查,《通路快建5大招商创新成就招商外包超级航母》、《通路快建成为新型的渠道超级平台》、《通路快建的结果式招商模式造福中小企业》、《通路快建--招商低成本与增值型公司的开创者》、《通路快建助推中小企业招商》、《通路快建招商外包打通中小企业招商四大关键环节》等6篇文章作者均与通路快建公司签订劳动关系合同,且上述作品发表时,双方的劳动关系仍处于存续期间。而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上述作者在职期间,在通路快建公司企划下或因职务上所获得之资料、研究成果及制作的所有权、著作权等相关权益均归通路快建公司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故一审法院认定通路快建公司享有上述6篇文章的著作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三、关于启泰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通路快建公司与启泰公司均属于提供企业管理信息咨询、营销策划等方面服务的公司,两者的经营范围、顾客群体存在重合,构成市场竞争关系。启泰公司在其实际经营或受益的网站上,将关于通路快建公司的媒体采访报道和成功案例作为启泰公司自己的文章和成功案例进行刊登和使用,使他人误以为媒体采访报道的内容和成功案例均系启泰公司所为,启泰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公众及同业者构成了虚假宣传,对通路快建公司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本院认为启泰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启泰公司关于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四、关于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情节综合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如前文所述启泰公司的行为还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涉案作品创作难度、通路快建公司的知名度、启泰公司的过错程度及其造成的影响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启泰公司应赔偿数额通路快建公司200000元(含合理支出费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启泰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广州启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邓永军审判员  江闽松审判员  曲卫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