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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顾三官与金振华、姚卯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振华,顾三官,姚卯云,凌建春,徐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1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振华。委托代理凌耀元,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三官。委托代理人谢国平,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晓。原审被告姚卯云。委托代理凌耀元,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凌建春。委托代理凌耀元,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徐美玲。上诉人金振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0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金振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振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振华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上诉人金振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立审判员 朱婉清审判员 郑四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芮 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