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商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日照市环宇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与五莲县兴大机械有限公司、孙志成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市环宇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五莲县兴大机械有限公司,孙志成,张继云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商初字第396号原告:日照市环宇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灵公山路99号。法定代表人:姚夫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崇珍,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莲县兴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潮河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孙志成,经理。被告:孙志成。委托代理人:孙群峰。委托代理人:臧家洋,山东天祥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继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环宇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五莲县兴大机械有限公司、孙志成、张继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市环宇塑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日照市环宇塑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孔凡柱审 判 员 唐文霞人民陪审员 李淑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丛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