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孝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靳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379号原告靳某。被告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7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靳某承担。审判员 朱 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小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