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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孝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靳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379号原告靳某。被告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7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靳某承担。审判员 朱 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小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