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民四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安服务公司与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安服务公司,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电法民四初字第57号原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开创大道138号,法定代表人高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泽丰,广东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二建公司),住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新湖街93号。法定代表人崔雅基。原告保安公司诉被告二建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泽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二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保安公司起诉认为,原被双方签订《保安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保安服务,服务时间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服务费用为每月90400元,被告应于每月十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或支票方式支付给原告,逾期支付的,按每天0.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提供保安服务,但被告却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保安服务费。为此,原告曾分别于2014年6月、9月和10月向被告发出三份催款函,但被告收函后,仍没有向原告支付该费用,已严重违约。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3月至2014年10月的保安服务费682800元及违约金(以各月未付金额为本金,按每日0.2%为标准,计算至2015年1月15日为268388元,具体详见附表),暂合计为951188元;二、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二建公司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保安公司与被告二建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的科学城北区南安置区建设工程第二标段施工总承包项目部提供保安服务,保安服务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收费标准及付款方式: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原告于每月五日前向被告开具有效服务发票,被告在收到发票后于每月十日前以银行转帐或支票方式支付给原告当月的服务费,服务费用为每月90400元。如因被告原因未能按时支付保安服务费的,则按每天2‰的标准交纳违约金。被告逾期不交保安服务费超过三十天的,原告有权单方撤回保安人员,并终止保安服务合同,同时要求被告付清所欠的保安服务费用及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支付了2014年1、2月的保安服务费,2014年3月份只支付了40400元后,开始拖欠原告保安服务费。原告分别于2014年6月10日、同年9月11日、同年10月24日向被告发出《催款函》,被告予以签收。2014年10月31日,原告撤离驻被告保安班,双方宿舍、岗亭、工作物品原、被告确认交接清楚。2014年11月28日,被告的科学城北区南安置区建设工程第二标段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向原告出具付款函,承诺于2014年12月20日前先付一个月保安费,剩余款分期支付,并承诺于2015年3月31日前付清。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原告保安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主营项目类别为商务服务业。被告二建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原称“广东电白二建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5月30日变更名称为“广东电白二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6月10日再次变更为“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原告保安公司主张被告二建公司拖欠原告2014年3月至10月的保安服务费共6828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保安服务合同、催款函、交接证明、付款函等形成证据链予以证实,被告二建公司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保安服务费6828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按照原、被告的保安服务合同约定,如因被告原因未能按时支付保安服务费的,则按每天2‰的标准交纳违约金,该违约金实际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现被告从2014年3月起拖欠原告保安费未按时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予支持,但原告与被告双方约定的按每天2‰的计算方式已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属于约定过高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应核减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宜。按原、被告约定的保安服务费支付方式,被告应在每月十日前支付当月的保安服务费给原告,被告2014年3月份尚欠保安服务费5万元,2014年4月至10月份每月拖欠90400元,被告应从2014年3月11日起分别按每月拖欠的保安服务费为基数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的诉讼请求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计至2015年1月15日,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安服务公司支付保安服务费682800元(从2014年3月至2014年10月,其中2014年3月拖欠5万元;2014年4月至10月每月拖欠904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分别以上述2014年3月至2014年10月每月拖欠保安服务费的金额为基数,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每月的11日起计至2015年1月15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安服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12元,由被告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洁梅人民陪审员 杨文绍人民陪审员 欧 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慧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