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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行非诉审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与黄丕炯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黄丕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行非诉审字第34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211号。法定代表人江育良,局长。委托代理人夏飞轮,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六级执法员。委托代理人张培茵,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科员。被申请执行人黄丕炯。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龙环水罚[2014]02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一致认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深龙环水罚[2014]02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深龙环水罚[2014]02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强制执行产生的执行费用由被申请执行人黄丕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判长简建玲审判员  黎开颖审判员  陈锦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玉玲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