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执字第13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朱小平生命健康权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小平,王猛,东莞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保安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1348-1号申请执行人:朱小平,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猛,男,汉族。被执行人:东莞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保安服务部,住东莞市东城区东江大道梨川搬迁住宅小区B1栋商铺6号。法定代表人:温斯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小平与被执行人王猛、东莞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保安服务部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惠城法民一终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王猛应向申请执行人朱小平赔偿医疗费人民币1482.56元及交通费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猛、东莞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保安服务部银行存款2552.56元(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 耀审判员 陈立灿审判员 李国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俊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