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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弓民一初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金某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弓民一初字第00368号原告:金某某,女,1967年2月12日出生。被告:何某某,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的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原告已付)。审 判 员  窦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