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弓民一初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金某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弓民一初字第00368号原告:金某某,女,1967年2月12日出生。被告:何某某,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的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原告已付)。审 判 员 窦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叶 来自: